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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連鎖飲冰品業者於本市設有3處(含)以上經營據點之飲料店業)為本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7條之適用類別業者
2019/01/14
  • 本局已於108年1月14日北市衛食藥10830053631號公告修正本局105年4月19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533243600 號公告,「連鎖飲冰品業者(至少於本市設有5處(含) 以上經營據點之飲料店業)為本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7 條之適用類別業者。」修正為「連鎖飲冰品業者(至少於本市設有3處(含)以上經營據點之飲料店業)為本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7條之適用類別業者。」。 依據: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。 公告事項: 一、為維護民眾權益,本局依據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7 條規定,預告連鎖飲冰品業者(凡從事調理飲料提供現場立即飲用之非酒精飲料且未供應餐食,以獨立直營店舖、加盟店舖或專櫃方式,至少於本市設有3處(含)以上經 營據點之飲料店業),為本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7條之適用類別業者。 二、前項食品業者應建立紀錄之事項,包含產品及食材中文名稱、各項食材、包材之來源證明(廠商資料或進口報單)、製造工廠資料(公司名稱、地址、聯絡人、聯絡電話等 )、自主檢驗報告等相關紀錄。 三、保存方式:上述紀錄以文件、電子檔案或資料庫等方式詳實記載保存,自進貨日期起至少3年以上。 四、其他應遵行事項:於本市營業據點明顯處張貼本市食材登 錄平台QR Code。 五、本案另載於本局網站(網址:https://health.gov.taipei)公告網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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